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条 资金保值增值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行为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实施。投资取得的收益将全部用于基金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费用支出范围
费用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其功能分为公益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用途,基金会各业务部门提出项目用款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5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阅,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 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阅,上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然后由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基金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实施。
二、管理费用
差旅费(包括住宿、通讯、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费用)
交通费(包括汽车维护维修、燃油、过路过桥、市内交通费等)
招待费(包括住宿、餐饮等)
宣传费(包括网站维护、会刊、广告、宣传栏、印刷宣传品等)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暖气、通讯、网络使用、印刷等费用,购买更新日常办公用品设备,办公设施维护、办公耗材、印制信封、稿纸、文件等费用)
三、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
筹办募捐活动费用、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款物相关的费用,对在资金募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好个人,根据需要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的3%,从筹资费用中列支,每一笔奖励资金,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支出。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与基金会活动相关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费用支出管理
费用支出遵循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章程规定的用于公益支出费用和其他费用分类管理,分别建账。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上年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第五条 捐赠物品管理
基金会捐赠物资由专人管理,根据捐赠物资的使用性质合理安排收益对象,如一些不适宜公益活动的物品可拍卖变现,所得款项用于基金会的相关工作和捐赠。
第六条 监督审计
一、基金会财务运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捐赠者、社会公众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基金会财务部门对实行项目的各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基金会接受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查询。
三、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和网络募集资金及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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