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基金会招聘职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所聘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职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被聘用的职工实行三个月的试用制度,试用期按照呼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试用期表现优异者聘用为基金会正式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基金会有权根据职工表现、职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职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

第七条  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职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每季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项目执行情况、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九条 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职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未按规定提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扣除当月各项补贴,基本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如未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职工享有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休假权利,具体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和时间,由副秘书长审批,交由办公室存档,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每逾期一天扣除当月绩效100元。职工每月请事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出按旷工处理,并从当月绩效扣除100元,年底绩效不得评优。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向理事长提出申请,说明原由。

第十二条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各项补贴。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