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继续落实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补充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薪酬是指包括员工工资、福利和激励在内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收入。
第四条 根据理事会决议,秘书长负责基金会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将不定期进行薪酬调研,为基金会的薪酬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基金会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 管理组织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
(一)负责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基金会年度调薪方案的制定。
二、财务部
(一)负责薪酬核算及工资发放;
(二)负责薪酬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职级
基金会职务级别划分
层级项目 | 职务 | 岗位类型 |
层级一 | 理事长 | 管理岗 |
层级二 | 副理事长 | 管理岗 |
层级三 | 秘书长 | 管理岗 |
层级四 | 高级经理 | 业务岗 |
层级五 | 部长(主任) | 管理岗 |
层级六 | 一级经理 | 业务岗 |
层级七 | 副部长(副主任) | 管理岗 |
层级八 | 二级经理 | 业务岗 |
层级九 | 三级经理 | 业务岗 |
层级十 | 项目官员 | 业务岗 |
第二章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第八条 薪酬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易岗易薪。
第十条 薪酬管理体现激励原则。基金会追求合理的给予员工报酬,在员工能力提高,为基金会贡献增多,个人收入增加之间建立制度性联系,从而通过薪酬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薪酬总额
指基金会一年内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十二条 薪酬预算
人力资源部根据基金会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和本年度薪酬调整预期等因素,制定年度薪酬预算。
一、工资核算周期
以每月自然日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周期。
二、工资计算项
(一)实发工资=固定工资+可变工资-应扣款项
(二)固定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政策性补贴)
(三)可变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
(四)应扣款项=社保和公积金扣款+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五)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六)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22天
计算时,过程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结果数据四舍五入(即实发工资)以整数计算。
第三章 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 工资
工资主要包括五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政策性补贴。
基础工资:员工最低保障性收入
基金会所有员工的基础工资均为2200元。
按照职工在基金会工作年限岗位级别划分,入职转正后缴纳五险一金,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属地(呼和浩特市)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工作情况可对基础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工龄工资:工龄工资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在基金会工龄和在基金会之前的外部工龄。其设立的意义是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基金会工作。
基金会工龄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年限满一年,每月工龄工资50元;满两年,每月工龄工资80元,满三年(含三年),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满五年(包含五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满十年(含十年)工龄工资继续增加50元,每五年调整一次,涨幅为50元,以此类推。
外部工龄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年限满三年(含三年),每月工龄工资为基金会内部同等年限工龄的80%,满五年(包含五年)实现一次阶梯递增以此类推递增。
岗位工资:职工根据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根据相关政策、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工作情况可对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会工作人员岗位分为10个级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高级经理、部长(主任)、一级经理、副部长(主任)、二级经理、三级经理、项目官员。职工根据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
职务 | 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
理事长 | 1850 |
副理事长 | 1600 |
秘书长 | 1500 |
高级经理 | 1150 |
部长(主任) | 1000 |
一级经理 | 950 |
副部长(副主任) | 800 |
二级经理 | 750 |
三级经理 | 600 |
项目官员 | 400 |
四、绩效工资:依据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而支付的可变工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发放。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每年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一次,全员绩效的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年度总绩效的3%。
每月发放的岗位工资为应发工资总额的80%,剩余的部分参照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补发。对于绩效评估或额定任务无法完成的员工,基金会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扣罚。具体扣除由秘书处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商议。绩效考核标准参照《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
新入职员工工作大于半年少于一年的,计发50%的绩效工资,入职少于半年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入职满一年以后按照基金会绩效方法计发绩效工资。离职员工只有完成整个绩效评价周期的工作,才可享有当期绩效工资。
五、加班工资:基金会依法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所支付的工资报酬,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提前由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说明加班原因,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生效。加班报酬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以调休方式处理,加班者须给秘书长审批。
六、政策性补贴:基金会为所有员工提供的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健康检查、员工活动等。
(一)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补贴。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为标准进行核算,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二)员工入职、离职当月出勤大于等于10个工作日,通讯、交通补助100%发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标准执行。
(三)通讯、交通补助。
职务 | 市内交通 | 通讯补贴 |
理事长 | 1800 | 450 |
副理事长 | 1800 | 400 |
秘书长 | 1200 | 350 |
高级经理 | 1200 | 320 |
部长(主任) | 1200 | 300 |
一级经理 | 1100 | 260 |
副部长(副主任) | 1050 | 250 |
二级经理 | 950 | 250 |
三级经理 | 600 | 230 |
项目官员 | 450 | 200 |
注:
1.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交通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相关标准制定、执行;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长期驻会方可领取补贴,职务重叠者就高标准;
3.根据地区政策、物价水平、交通成本、工作情况可对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1)带薪休假详见《人事管理制度》
(2)健康保障:基金会每年组织一次员工体检,女职工体检标准1000元/人,男职工800元/人。
七、工资应扣项
1.社保和公积金扣款: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2.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合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个税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缺勤、休假工资的计算。
缺勤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缺勤天数。具体标准参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根据上年度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公布年度基金和工资调整比例,并参考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对员工进行薪资级别晋升或薪资调整。
第十五条 员工薪酬属于基金会管理机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或者相互讨论、问询。
第十六条 薪酬确认
一、新入职员工薪酬确认
入职员工试用期3个月,到期考核合格后即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2200元。
二、转正员工薪酬确认
依据《转正审批表》内转正时间和工资标准作为确认依据。审批前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核算,审批后按转正工资标准核算。具体核算日根据《转正审批表》内的转正日期及秘书长意见为准。
三、薪酬调整的确认
员工晋升、降级、调薪等涉及工资变动的情况,均需按《人事变动审批表》内审批的调薪时间和标准作为薪酬变动依据。具体核算日根据《人事变动审批表》内的转正日期及秘书长意见为准,并于次月进行调整。
根据基金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对于特聘人才有自行调整员工工资的权利,但是一定要结合属地工资水平的基础,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员工薪酬的30%。
外地人员工资确认
1.外地人员类别
(1)外地人员这里指外阜人员和外派人员。
(2)外阜人员指基金会在呼和浩特以外地区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3)外派人员指由于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派驻外地短期工作的人员。一般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短期工作人员。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和保险缴纳均在原工作地点不变。
2.工资确认标准
外地人员工资标准确认流程和依据与本地员工相同,但由于各城市薪酬水平和物价指数存在差异,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发放。
3.志愿者人员补贴确认
(1)适用范围:能长期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2)补贴标准:出勤超过一周的志愿者每天30-50元,每月不超过1000元;
(3)长期志愿者享受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餐补;
(4)筹款提成激励:参照正式员工提成计算方法。
备注:基金会部长以上级别以及志愿者根据原单位职级及基金会章程规定职级,交通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相关标准制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的发放类型为月薪制。月薪制是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个人年中绩效考核相关联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每月月初支付员工工资,一般直接将工资打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员工如对工资有疑问,可查询明细或索取工资清单核对。
第十八条 下列各项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与基金会合同中规定的代扣费用;
二、病事假扣款;
三、借支还款;
四、其他扣款。
第五章 福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福利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基金会从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诸多方面为员工提供的货币或货币实物服务。
第二十条 法定节假日假期:基金会员工依法享有全部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产假、婚假、哺乳假、丧假、年假等基金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福利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部分人员享受以下假期
(1)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2)六一儿童节,有十四周岁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二、培训福利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员工的知识、技能与不断变化的专业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包括员工在职培训、公费学习、获得培训基金等。
基金会对上述福利项目未尽事宜的补充,具体适用范围及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统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之前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薪酬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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