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架构与内部人员配置,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提高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参与基金会工作的积极性和高效性,促进理事在公益活动、募捐、宣传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正式职工和常驻志愿者的管理,职工因辞职、退休、伤病等原因办理正常退休(病退)手续,不属于清退范畴。本办法具体考评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执行,考评结果由秘书处审核,报基金会党组织决定。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权利与义务参照基金会章程中第四章所规定的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来执行。
第三条 人员清退范围
(一)政治站位不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公开散播不当言论或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违反基金会的章程、制度及决议,造成不良影响者;(五)除特殊原因外,连续六个月未参加基金会的活动、或一年内未完成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未对基金会募捐、宣传等方面做出应有贡献者;年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者。
(六)在职员工、志愿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级交代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拖沓,在规定时间内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质量差;
(七)在职员工、志愿者业务能力较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四条 理事清退程序
1、基金会对理事一年内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理事启动劝退机制;
2、根据评价结果,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提出劝退;
3、报党组织同意;
4、向理事会报告决定;
5、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条 员工清退程序
1、职工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未完成工作任务,经上级三次督促后未及时改进,做口头警告;如半年内累计警告超过二次仍未做整改,做降职处理。
2、职工在降职后一年内,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效率和完成质量差,根据员工考核评估结果和综合表现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3、常驻志愿者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未完成工作任务,经上级三次督促后仍未改进,做劝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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