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管理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活动及业务范围进行规划和管理,执行项目需与基金会宗旨相一致,项目的社会价值要明晰,项目目标要针对、围绕目标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条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项目策划、立项审批。由项目执行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和策划,撰写《项目调研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根据两项报告形成《项目策划书》。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签署《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调研论证内容:
(一)该项目与基金会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二)基金会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对该项目的支持;
(三)该项目对基金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该项目及其执行机构的可持续性;
(五)捐赠潜力可行性及前景分析;
(六)参加项目评估由项目执行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依据《项目策划书》及《项目立项审批表》形成《项目年度执行计划书》。
项目执行前期应收集救助人群信息,并进行随机抽查;筹备工作完成后适时召开项目启动仪式;项目执行中期由项目执行组对项目执行效果进行抽查验收,对下一阶段项目的调整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中须签订合约,约定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等事务,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项目协议主要由捐赠协议与资助协议组成。由法务部具体负责各项协议方面的内容审核。
第五条 项目立项经过审批,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填写《打款申请单》,经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由秘书长签署《打款申请单》,支付项目款项。项目款项拨付需提供文件:
(一)《项目策划书》;
(二)已签署的项目协议;
(三)《打款申请表》;
(四)《物资签收单》(捐赠物资需提供);
(五)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执行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结项汇报会,并报送捐赠人、理事、监事审阅。
第七条本着对受益人和捐赠人负责的原则,由监事会下设法务部门和项目执行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的管理机制、实施过程及产出、项目效果及影响、项目经验与不足、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与评估。重大项目可聘请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学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开展项目评估审计。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全流程监管,由理事会、监事会、项目执行组共同负责,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对项目执行期每个阶段的运行状况和宣传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方案、协议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执行;
(二)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三)项目前期预热宣传是否达到既定目标;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求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
(五)帮扶受益人群是否达到项目目标。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 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局部调整,并报领导审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和监事会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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