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示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基金会信息办法》(民政部第3号令)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二、财务报告
包括: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相关内容。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三、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接受捐赠情况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等。
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受和发放统计情况表;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四、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公布。突发重大公共危机安全事件(如疫情、地震、洪水),应在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接收捐赠信息,在捐赠款物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公示渠道
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示渠道主要为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s://cszg.mca.gov.cn/platform/login.html),其他信息公示渠道为基金会公众号、微博等其他可行方式。
第三条 负责部门
各部室负责提交项目接受捐赠和使用明细,由办公室、财务部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后,宣传部负责在指定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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