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合理的将捐赠资金、物资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资金来源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捐赠以及港澳台、海外华侨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捐赠人意愿。
二、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职能。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拥有的资金,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应当向基金会提出《捐赠意向书》或口头的捐赠意向,基金会有关部门与捐赠方就捐赠意向进行洽谈协商,要尊重捐赠方意愿,在不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捐赠方意愿。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署
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资金的币种、金额;
(二)捐赠资金用途及管理要求;
(三)捐赠活动经费的提取方式和比例;
(四)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接受捐赠手续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捐赠资金移交;
(三)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
(四)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进行媒体宣传或报道。
(五)项目执行后,组织者应向基金会提供《项目策划书》、项目执行材料等必要材料。
第七条 捐赠用途规定
基金会与捐赠方订立的定向捐赠协议中,规定捐赠用途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未规定捐赠用途的,由基金会项目部制定项目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大额项目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综合审定。
第八条 定向捐赠合作项目
第三方需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基金会与第三方需共同完成《合作方案》及捐赠活动必要的审批,《合作方案》需提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大型项目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公益项目所得资金全部转入基金会账户,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确定受益对象,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条 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按不超过捐赠资金当年总支出10%的比例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用于相关开支。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具体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和比例,在《捐赠协议书》中约定。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基金会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公示与监督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定期通过网站、公众号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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