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合理的将捐赠物资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物资来源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捐赠以及港澳台、海外华侨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二条 捐赠物资使用原则

一、符合捐赠人意愿。

二、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职能。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四、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条  捐赠物资范围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拥有的自产物品、购买商品、旧物资、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文化用品、日用品等物资。

 

 

第四条  捐赠协议签署

 基金会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方应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如捐赠物资是食品或者药品,捐赠方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批次检测报告。

第五条 捐赠物资价值确定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据、销售发票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参考入账,捐赠人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物资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捐赠物资入库

所有捐赠物资到位后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由物资负责人员协同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根据捐赠物资清单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填写《物资登记表》和《入库单》,由物资专管员、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在表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物品入库后,物资负责人员应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按照物品类别妥善安排物品存放,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腐,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物资负责人员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点情况进行翔实记录,对盘点中出现的数量差异、质量状况异常及盘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捐赠物资出库

物资出库按照《捐赠项目方案》、《捐赠协议》的规定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填写《出库单》,由经办人、物资负责员、基金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