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会印章及证书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本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财务部会计、出纳保管。

三、使用公章、法人印章,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报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印章保管人请假或外出期间,应将印章交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人员保管。

六、因单位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七、印章丟失,经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条 证书管理制度

一、基金会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书由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保管。

二、因公外出办理业务需携带有关证书时,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

三、对外提供的证书复印件,需经秘书长审批后加盖基金会公章。

四、办公室对各类证书应按规定时限进行年检、审核,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