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联来源
基金会车辆是指基金会自行购置、接受捐赠或者租借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车辆登记
基金会车辆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捐赠或购置时间、价格、品牌、型号、编号等信息。
第三条 车辆用途
一、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公益项目运行。
三、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公益活动。
四、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突发紧急情况。
第四条 车辆管理
一、基金会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有权监督车辆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调度、保险、年检、保养等相关工作,保障车辆存放安全、出行安全、调度合理、满足工作需求。
二、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制度。每台车辆由固定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需报请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责任专人驾驶。
三、基金会实行统一派车制度。未经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职工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综合办公室报请秘书长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五条 调度与使用
一、基金会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各部室用车需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归还,用车人书面还车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调度安排公务车辆使用。
三、非使用期间,车辆一律停放在兴泰商务广场地下停车场。遇特殊情况不能停放的,需报秘书长批准。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报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车辆驾驶
一、基金会车辆由专人驾驶,驾驶员资格应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用车期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确保行车安全。
三、用车期间,应当自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及车况良好。
第七条 有关费用
一、加油费。综合办公室定期对基金会加油卡进行充值,用车人员持卡加油,并填写《加油登记表》。市区内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临时加油的,需按程序报请报秘书长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
二、保险费、保养费、年检费。车辆每年的保险费、保养费、年检费等例行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后支付。其中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200万元、车上人员险不低于50万元(每座)。
三、其他费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及洗车等费用,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凭用车申请、用车记录及有关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违章,用车人、驾驶人员须及时报告。驾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章(含罚款、扣分),罚款应视具体情况在工资中扣除。
二、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如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被盗、车辆遗失等情形的,用车人、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告,驾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除保险理赔外的费用依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裁定按比例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维修与保养
一、驾驶员对负责驾驶的车辆应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综合办公室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二、车辆维修与保养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到定点维修厂修理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基金会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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